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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男子吃面被狗吓心脏病 索赔相关经济损失5490.6元!

2018-01-04 宠物资讯 浏览 156
文章概要:近期,吃面被狗吓心脏病的一则新闻倍受广大网友的关注。据报道,沈阳男子王某在面条店吃饭时,突然窜出一条狗,王某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住院。之后,王某起诉面条店,索赔相关经济损失5490 6元。

近期,吃面被狗吓心脏病的一则新闻倍受广大网友的关注。据报道,沈阳男子王某在面条店吃饭时,突然窜出一条狗,王某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住院。之后,王某起诉面条店,索赔相关经济损失5490.6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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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,认定面条店担责30%,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105.74元。2017年6月4日夜间零时左右,沈阳男子王某到一家面条店用餐,突然蹿出一条狗,使王某受到惊吓。之后,王某自觉心脏不适,拨打120急救电话。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8天,被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、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、心律失常、室性期前收缩。

出院后,王某与面条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,将面条店起诉到法院,要求赔偿医药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5490.6元。

法院审理此案认为,王某在面条店用餐,因被狗惊吓突发心脏不适而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,理应得到赔偿。

王某心脏病发作住院是因被狗惊吓所致,所以狗的饲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;作为饭店的管理者,面条店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存在一定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

现双方均无法找到狗的饲养人,在直接致害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,王某只能请求面条店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。结合本案实际情况,法院一审酌定面条店对王某经济损失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

王某要求面条店赔偿医药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5490.6元的诉请,于法有据,法院部分支持。

法院一审判面条店赔偿王某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伙食补助费共计1105.74元。

宣判后,王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

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。近日,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,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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拓展内容:女子散步看见大狗被吓倒在地 索赔4万元

52岁的陈女士(化名)晚上在小区散步,遇见牵狗散步的张先生,陈女士见狗一惊,不慎摔倒在地,伤势不轻。于是之后……随后,陈女士要求狗主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而张先生(化名)认为自己牵绳遛狗,狗也没伤人,陈女士受伤与自身的无关。

双方争执不下,陈女士一纸诉状到海宁法院要求赔偿,这到底赔不赔?

陈女士,52岁,长春人。她回忆道,2015年9月8号晚上,她在小区散步时,突然看见迎面而来的一只大狗,陈女士一时惊讶慌张,往后躲闪,一个踉跄摔倒在地,这一摔导致陈女士右桡骨小头骨折。

此后,陈女士多次前往医院治疗,花费大量的时间钱财。故陈女士起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狗主人赔偿她经济损失4万余元。狗主人觉得委屈,他答辩道,自己牵绳遛狗,自家的狗狗也未乱吠。原告摔倒受伤不是狗的行为导致的,希望法庭能够驳回诉讼请求。

7月24日,海宁法院开庭审理该案。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,一审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。那天天色已暗,小区路灯不明亮,张先生所养的是一只阿拉斯加犬,站高近半米,毛色黑白,在当时昏暗的环境下确实不易察觉该犬,距离近时亦确造成惊吓。

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宠物狗与原告之间产生冲撞、扑咬等直接接触,所以原告受伤是被宠物狗吓到后,避让行为处置不当造成的。被告张先生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50%的赔偿责任。故判令被告张先生赔偿原告损失1万3千余元。

法官提醒,饲养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现在正处夏日高温时段,饲养者应看护好所养宠物,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,自己也将得不偿失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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